“竞业限制报告义务不履行”,公司有权暂停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吗?

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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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要履行报告义务各地法院存在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口径往往有地域性,对于要求员工履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报告义务是否合理,以及如不履行是否可以不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各地法院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系劳动者择业自由权受限之对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协议中将劳动者未每月提供一份履行竞业义务证明作为用人单位认定劳动者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的依据,并据此主张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该约定与法相悖。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粤03民终1576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实质性履行竞业限制的承诺分别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合同义务,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劳动者是否履行报告义务应不影响其获得补偿金的权利,故敦泰公司以莫良华未履行报告义务作为其未履行支付补偿金义务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观点二:杭州地区对此持相反的观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浙01民终9441号民事判决书中则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中离职员工向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报告的约定有效,员工未提供的,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视为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放弃”。
诸多竞业限制协议中包含了一项规定,即要求劳动者定期向用人单位报告其就业状况或提供社会保险记录,若劳动者未能履行此义务,用人单位有权停止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此条款常引发争议。在杭州地区,法院普遍认为此类报告义务条款具有法律效力,视其为确保竞业限制得以有效执行的合理安排。一旦劳动者未能遵守报告义务,例如隐瞒其在竞争企业中的就业情况,法院通常会判定该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从而支持用人单位停止支付补偿金或要求劳动者退还已支付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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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未履行报告义务而用人单位停发经济补偿金,是否存在解除风险?

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若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因此,若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报告义务的约定,而员工未能履行该义务,用人单位可暂停发放经济补偿金。在此情况下,若员工因未履行报告义务导致用人单位暂停发放经济补偿金达三个月,员工是否可依据前述规定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员工提供离职后任职证明的约定有效的情形下,原则上不应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然而,我国司法解释一中“因用人单位原因”所指情形并不明确。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用人单位审慎采取“暂停发放补偿金”的措施。即便确有必要暂停发放,也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确保员工对不履行离职后报告义务的后果有充分了解,并明确告知员工,一旦其提交任职证明以证实其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将立即恢复经济补偿金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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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亭解读

对于要求员工履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报告义务以及如不履行是否可以不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是不同的。对于杭州地区的企业,因有判例支持,故可自查竞业限制协议中是否包含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报告义务,竞业限制期内,若劳动者入职新单位或从事自营业务,应立即主动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告知文件,向用人单位通告其新工作单位或自营单位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络人及其联系方式,以确认其遵守竞业限制的规定。那么,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其与新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原件及社保缴纳证明或自营单位的企业文件进行审核,并提供上述文件复印件予以存档,同时,劳动者也不得提供虚假文件,如有则视为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可约定如未能如实履行报告义务的,用人单位可通知劳动者暂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并通过法律或者其他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该暂停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行为不视为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的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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