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在一家新兴的文创设计公司,资深设计师李带领团队承接了多个大型品牌的宣传项目。2024年末,公司开展年度绩效评估,本以为能凭借亮眼的项目成果获得嘉奖的李然,却意外被评为“待改进”等级。不仅失去了丰厚的项目奖金,还被告知需在3个月内完成业绩提升,否则面临岗位调整。李十分震惊,据他所述,评估过程中,上级主管仅凭一次提案汇报时的发挥失常,就否定了他全年的努力,且公司从未明确告知“创意新颖度”“客户满意度”等关键考核指标的具体评分细则。他向HR部门申诉无果后,果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重新评估绩效并补发奖金。而公司坚称评估流程严格遵循员工手册,数据均来自客户反馈与项目交付记录。这场关于“主观判断”与“客观标准”的博弈,最终走向了劳动仲裁。
这起发生在文创设计行业的劳动争议案件,核心争议围绕绩效评估标准的透明性、民主性与公正性展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设计师李所涉的“创意新颖度”“客户满意度”等考核指标,直接关联其劳动报酬与职业发展,属于法定需经民主程序确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