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实操指南:终局性条款的风险隔离作用

202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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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7月21日,黄江入职浙江合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嘉公司”),双方签订期限至2023年7月20日的劳动合同,黄江担任营销人员。在职期间,合嘉公司通过提成方案扣除黄江每月10%-20%提成作为风险保证金,及8%提成作为提留金,截至2022年8月15日,累计扣留金额共计182968.16元。
2022年8月22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协议明确:1.劳动合同自2022年8月15日解除,工资结算至该日;2.合嘉公司向黄江支付一次性补偿款59781.83元及2022年7月工资28743.15元,合计88524.98元,补偿款已涵盖社保、福利待遇、赔偿金等所有权益;3.条款第七条约定:“除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外,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工资、加班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等俱已结清,不存在任何争议。即便存在争议,补偿款已构成最终和全面解决,黄江自愿放弃向合嘉公司提出任何主张的权利。”
协议签订后,合嘉公司按约支付全部款项,黄江予以确认。2023年5月,黄江以合嘉公司克扣风险保证金、提留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证据不足驳回其请求。黄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合嘉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82968.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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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结合双方证据与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裁判:

1. 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无欺诈、胁迫等无效情形,合法有效;黄江确认已收到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合嘉公司已完全履行协议义务;黄江主张的风险保证金、提留金,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相关争议,已被协议第七条的终局性条款覆盖。

2. 法院认为,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所有款项结清”“自愿放弃其他主张”,该条款具有终局性约束力。黄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协议时应清楚知晓条款含义,其在收取款项后又就已涵盖的争议事项起诉,违背诚信原则,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因此,黄江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 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判决驳回黄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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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亭解读

结合本案判决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从企业视角出发,梳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起草与履行要点,助力企业构建风险隔离屏障:

(一)终局性条款是核心:明确“所有争议一次性解决”

本案中合嘉公司胜诉的关键,是协议中设置了严谨的终局性条款。企业起草协议时,需明确约定:“双方确认,除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工资、提成、加班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保、福利待遇等均已结清,不存在任何未决争议。乙方自愿放弃就劳动关系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任何仲裁、诉讼请求或其他主张的权利。”该条款需清晰覆盖所有可能的争议类型,避免“未提及款项除外”等模糊表述,从根本上阻断员工事后反悔的空间。

(二)款项构成需清晰:明确补偿款的覆盖范围

协议中应详细列明支付款项的构成,并明确说明补偿款已涵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赔偿金、代通知金等所有权益。本案中协议明确补偿款包含社保、福利待遇等,避免了员工以“补偿款未涵盖某类款项”为由抗辩。同时,需注明款项支付时间、方式及代扣代缴个税的约定,确保履行无争议。

(三)证据留存要完整:确保协议履行的可追溯性

企业需留存三大证据:一是双方签字盖章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原件,确保协议效力;二是款项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员工收款确认单,证明已按约履行;三是员工签署的《离职交接单》,证明工作交接完毕,避免员工以“未完成交接”为由拒绝认可协议。本案中合嘉公司因已履行付款义务且有协议为证,成为抗辩核心依据。

(四)合规底线不可破:协议不能规避法定强制性义务

需注意,终局性条款仅能处分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不能规避法定强制性义务,如补缴社保、支付最低工资等。若企业存在法定违法情形,即便协议约定“款项结清”,社保行政部门仍可要求企业补缴,但员工不能再通过仲裁或诉讼主张民事赔偿。此外,协议签订需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本案中合嘉公司虽扣留了风险保证金、提留金,但因协议已终局解决,且员工无证据证明协议存在瑕疵,故法院未支持其诉求。

企业在起草解除协议时,应结合自身用工情况,精准界定款项构成与终局性条款,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优化条款;履行过程中确保款项按时支付、证据完整留存,同时坚守法律合规底线,避免协议因违法或欺诈被撤销。唯有如此,才能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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