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溯
2007年3月,吴某入职甲公司,工作岗位为技术员。2015年7月6日,甲公司与吴某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未经甲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吴某不得在离职后两年内入职与甲公司存在直接商业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甲公司在工作期间每月支付300元给吴某作为甲公司对吴某离职后两年内的“竞业补偿费”;吴某若违反本协议,同意一次性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