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溯
2017年9月23日,丁某某将其所有的皖xx牌随车吊入股安装公司,双方签订《入股协议》,协议约定:皖xx牌随车吊股份双方各占50%,该随车吊由公司负责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按顺序进行调度出车,工作中要做到一日一单、一活一单,交安装公司财务室单独建账,月底双方签字确认之后年底结算;丁某某兼皖xx牌随车吊司机,负责本车日常保养、维修工作。此后,丁某某在安装公司驾驶皖xx牌随车吊,由公司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其工资待遇同其他司机一样。
法院认为,在我国的法律构建下,合伙人、劳动者的身份是互不排斥的,合伙关系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不能仅以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名称判断双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要审慎审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属性及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