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股不同权”让创始人掌握“控制权”

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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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不同权”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条文:《公司法》第六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实操案例:
X公司创始人A(原60%股权),X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后,A股权比例降至40%,X公司章程约定:A的表决权比例仍保持60%,其他股东表决权按持股比例等比例压缩分配。
结果:创始人A的控制权不受影响,员工股权激励到位,融资计划也照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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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也在用的“AB股”模式

AB股模式主要是指类别股票,比如我们可以设置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0票,而B类股份持有人则每股可投1票。放大了创始人和团队的投票权。

法律条文:《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转让受限的股份;(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实操案例:
某集团公司设置AB股:每一A类股票具有10个投票表决权,每一B类股票具有一份投票表决权。港股上市后,创始人L尽管实际股权仅为29.40%,通过AB股双重股权架构,其表决权显著增强至5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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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不同权”核心优势

(一)降低融资成本、减轻财务压力

股权融资资金相较于债权融资资金风险更小,其从本质上来看是无需定期偿付利息,综合成本更低,为企业腾出更多现金流。
(二)避免股权过度稀释,抵制野蛮收购
表决权与出资比例分离设置,使创始人无需因担忧表决权稀释而抵触融资或放弃战略投资机会。
(三)稳定预期,聚焦发展
控制权集中可避免因股东分歧导致公司僵局,创始人可专注长期战略布局、技术研发、品牌建设。避免因短期业绩压力牺牲未来潜力,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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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忽视的风险

(一)控制权的滥用

若创始人缺乏自律,可能通过控制权以权谋私、出现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比如B在Y公司持股比例虽只占40%,但通过Y公司章程的约定,B有着Y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同时,B还间接参股了Z公司(Z公司为Y公司产业上游公司)。B凭借其对Y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以高于市场均价20%-30%的采购价格向Z公司采购原料,这种行为给B带来了可观的超额收益,却损害了Y公司和Y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运用合规机制制衡“控制权”的滥用
1、明确约束条款:公司章程中限制关联交易权限、设置“超级投票权”触发红线;
2、配套监督机制:有限公司需完善董监高权责制度,股份有限公司配套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监督机制。
3、设置退出通道:约定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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