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打工人逆袭战”:伪造签名也逃不过鉴定

2025-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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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柯大姐2019年11月1日入职杭州某物业公司当护工,拿着3400元的月薪,日子过得紧巴巴。2020年春节,公司以“人手不足”为由,让她同时负责两个岗位的工作,每天工作10小时起步,加班成了家常便饭。然而,工资单上的数字始终一动不动。更让她心寒的是,公司内部“同工不同酬”现象明显,和她干一样活的同事工资却高出不少。


忍无可忍之下,柯大姐在2020年6月30日辞职,并于8月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认定了物业公司与柯大姐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物业公司支付柯大姐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3800元。后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销仲裁委的裁决,并请求法院驳回柯大姐的全部诉求。在庭审时,物业公司还提供了一份由柯大姐签名的劳动合同,但柯大姐表示从未见过这份劳动合同。针对此情况,柯大姐申请了笔迹鉴定,经鉴定中心鉴定,签名笔迹与柯大姐的真实签名差异明显:“柯”字的勾笔角度不对,合同上的签名勾笔角度小,而柯大姐习惯大角度;“青”字横笔收笔方向矛盾,合同上是直笔,而她实际书写时会绕个弯;整体书写流畅度不足,合同签名略显生硬,明显是模仿笔迹。司法鉴定结果让谎言彻底败露,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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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亭解读:本案涉及劳动关系认定、双倍工资支付条件及举证责任分配等核心法律问题。

一、劳动关系成立的认定

1、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劳动关系成立需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主体适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资格;

(2)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接受劳动管理;

(3)业务组成部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柯某提交的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等其他证据能证明其与物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二、双倍工资支付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立法目的在于惩罚用人单位故意不履行签约义务的行为,同时保护弱势劳动者权益。

本案中,柯某的岗位为护工,不属于高管或人事负责人,其职责不包含劳动合同管理,故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自身过错”抗辩未签约责任。

双倍工资的起算与时效:

起算点: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19年12月1日);

时效: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时效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柯某于2020年8月申请仲裁,未超时效。


三、举证责任分配与伪造签名的法律后果

1、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物业公司主张已签约,需提供真实有效的劳动合同;经司法鉴定,合同签名非柯某本人所签,物业公司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2、伪造签名的法律后果:

(1)物业公司伪造签名构成恶意规避法定义务,应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赔偿责任;

(2)若用人单位伪造证据,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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