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标准不公正,考核结果可能成为“人才流失加速器”

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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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在一家新兴的文创设计公司,资深设计师李带领团队承接了多个大型品牌的宣传项目。2024年末,公司开展年度绩效评估,本以为能凭借亮眼的项目成果获得嘉奖的李然,却意外被评为“待改进”等级。不仅失去了丰厚的项目奖金,还被告知需在3个月内完成业绩提升,否则面临岗位调整。李十分震惊,据他所述,评估过程中,上级主管仅凭一次提案汇报时的发挥失常,就否定了他全年的努力,且公司从未明确告知“创意新颖度”“客户满意度”等关键考核指标的具体评分细则。他向HR部门申诉无果后,果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重新评估绩效并补发奖金。而公司坚称评估流程严格遵循员工手册,数据均来自客户反馈与项目交付记录。这场关于“主观判断”与“客观标准”的博弈,最终走向了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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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亭解读

这起发生在文创设计行业的劳动争议案件,核心争议围绕绩效评估标准的透明性、民主性与公正性展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设计师李所涉的“创意新颖度”“客户满意度”等考核指标,直接关联其劳动报酬与职业发展,属于法定需经民主程序确定的事项。


李因年度绩效被评定为"待改进",面临奖金取消及岗位调整,其主张公司未明确告知关键指标的评分细则,且上级仅以单次工作失误否定全年业绩。而企业虽主张评估流程符合员工手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考核标准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有效公示。根据劳动争议举证规则,用人单位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因企业无法证明评估标准的透明性与程序合规性,仲裁机构最终裁决撤销原绩效评定,恢复劳动者的奖金权益。

此案揭示出企业绩效管理制度的核心法律风险:

在设计与执行考核体系时,需确保评价标准的透明性、程序的合规性及结果的公正性。尤其对于创意行业的主观性评价指标,更需通过量化规则、多维度评估机制及完整的制度公示流程,平衡主观判断与客观标准,避免因制度瑕疵导致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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